案例:关联行为的一事不再罚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4日,原东台环保局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东*养殖场生猪养殖过程中未建设配套的畜禽粪污治理设施已投入运行,处责令停止生猪养殖,并处二十五万元罚款的处罚。
6月14日,原东台环保局因东*养殖场生猪养殖项目涉嫌生猪养殖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东环罚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养殖场处伍拾万元罚款。
二审认为
上诉人主张原东台环保局以其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使用为由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之后又以其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再次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系针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本案中的上诉人既实施了未建成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又实施了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均系独立的、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原东台环保局针对两个相对独立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非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这一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指出,原东台环保局虽然告知了上诉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并依照其申请于2018年6月13日组织了听证,但原东台环保局的负责人已经在听证之前的2018年6月11日集体研究决定了本案的行政处罚结果,这就导致此后的听证程序不再具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制度功能,听证程序不合法,被诉31号处罚决定也不合法,应当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终406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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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100,罚多少?